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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户口准迁证:
一、外地公民在本市购买成套住宅商品房的,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。 所需证明材料: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、本人申请、房产证、购房发票、身份证、结婚证复印件、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。 二、投靠亲属入户 夫妻分居,准予迁入;直系亲属,准予迁入。所需证明材料: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、本人写出书面申请、结婚证(夫妻分居)、身份证、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注明与申请人的关系。 三、被我市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,准予本人及子女迁入;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内部异地调动的人员,准予本人及子女迁入。 所需证明材料:市人事局或劳动局发的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》、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本、身份证复印件;系统内调动:上级人事部门调动工作证明、迁入人员名册、身份证复印件、调入人员与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及其关系证明。 四、投资兴办(含租赁、承包)企业,年上缴税收1万元以上的,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准予迁入。 所需证明材料: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、本人申请、营业执照、法人身份证、上缴税收发票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、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。 五、企业聘用的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、获得省(部)及以上荣誉称号、科研成果奖的人员、获得博、硕士、双学位人员,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准予迁入。 所需证明材料: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、本人申请、职称证书和单位聘用证明(中级以上职称提供)、荣誉称号证书、学历证书、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、身份证复印件(夫妻需提供结婚证)。 六、荣获本市市级以上见义勇为、劳动模范、科技进步奖项,或者被市级以上政府记大功的,本人及直系亲属准予迁入。(随迁子女年龄限制: 所需证明材料: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、本人申请、获奖证书、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、身份证复印件(夫妻需提供结婚证)。 七、驻洛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入户(条件:副营以上;军龄15年;技术11级以上;士官五、六级) 所需材料:(1)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(师、旅以上政治部门填写意见加盖公章);(2)部队随军报告表;(3)结婚证;(4)任职命令;(5)被申请人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簿、身份证复印件。 上述七条子女随迁年龄限制20岁以下 办理户口迁移证: 一、本市居民迁往市外的: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《准予迁入证明》和户口本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。 二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出的:凭《毕业证》、《就业报到证》、接收单位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。 三、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往省外的:凭准考证、录取通知书、户口本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。 办理边境通行证: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地区:凭居民身份证,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县、区级公安机关办理。(男60岁、女55岁以上不用办理) 办理户口入户: 一、户口市内移居: 持迁出地户口本和迁入地房产证或户口本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《户口迁移证》后,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。16岁以上公民需持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。 二、退伍军人安置入户: 退伍军人回原籍凭安置部门的“入户通知书”、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。 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凭《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》(加盖市公安局同意入户专用章)、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。 三、出国人员回国入户: 应持护照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、入户地户口本或房产证、居民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。 四、大中专毕业生入户: 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(含技工学校)以上文凭的毕业生,在本市有接收单位的,准予迁入。 所需材料:《毕业证》、《就业报到证》、接收单位证明、《户口迁移证》、身份证、身份证照片。 毕业生回原籍需持《户口迁移证》、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、身份证、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。 五、转业军官安置入户: 需持《转业军官入户登记表》和《户口介绍信》(加盖市公安局同意入户专用章)、入户地户口本、身份证照片,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。 六、刑满、解教、假释、保外就医人员入户: 回原籍需持释放、解教、假释、保外就医证明,由辖区民警签字后,直接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。 异地入户需持以上证明及原注销地派出所注销证明(注销时间及原住址),到县、区公安机关登记盖章后,入户地派出所给予入户。 七、新生儿入户: 需持父母结婚证、父母户口本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、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。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:需持接生人证明、身份证复印件、父母结婚证、父母户口本。非婚生子女:需持亲子鉴定书、父母结婚证、父母户口本。(父母户口不在一个派出所的,除提供以上材料外,还应提供对方派出所婴儿未入户证明)。 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,凭国外所生子女的《出生证明》、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,在其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。 办理居民身份变更: 一、变更民族需持:申请人变更民族成分的书面申请报告、户口项目变更表、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、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委会的批准证明、属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。辖区民警写出调查报告,派出所领导审批。 二、变更姓名需持:申请人变更姓名的书面申请报告、户口项目变更表、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、属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,辖区民警签署意见。报市公安局审批。 三、变更年龄需持:本人申请、申请变更表、《户口薄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、申请更正人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以前的户口证件或权威的原始凭证、属单位职工的要有原始档案复印件(加盖人事部门的章)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、辖区民警调查报告。报市公安局审批。 办理户口注销: 一、出国定居人员户口注销:凭出国护照、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,同时收缴身份证。 二、参军入伍户口注销: 凭入伍通知、户口簿、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。 三、死亡人员户口注销: 1、正常死亡的,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、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、户口本、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。 2、居民非正常死亡的,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、户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。 3、无上述证明的,可以凭村委会、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,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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